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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最后更新:2020-08-14  浏览:1260次

专利权是一种通过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为避免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需设立专利无效程序来实现对公众权利的救济。与此相对应,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也允许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克服专利文件中的缺陷以维持专利权有效。这其中牵涉到如何界定一个合理的尺度来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问题。

 

专利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

 

修改原则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5)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专利素材图

 

修改方式

 

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修改时机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专利文件的修改必然会影响到专利权的有无和保护范围的大小,而这正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对社会公众的经济活动也会产生深刻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文件修改的方式和性质进行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