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知识产权人都知道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并且知道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有关,专利无效程序中针对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有着不同的形式审查,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针对请求人的形式审查内容。
在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之前,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除需审查以上文件、费用和信息之外,同时还会进一步审查以下形式问题:
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该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也就是说,未公告的专利申请是不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范围内的。因此,在办案的过程中需注意确认涉案专利是否已经授权。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不予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四种情形,即: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即请求人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已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所依据的条款需要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条款,而相应的证据需要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四、文件形式
以纸件形式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
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通常通过CPC客户端提交所有相关文件。
五、费用缴纳期限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六、委托手续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且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但需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请求人的委托手续、解除和辞去手续直接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