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法论的视角看待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需要了解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的法定程序,较为重要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包括:
1、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日,可以是公告之日起任何时候。“从时间条件来看,本条仅仅规定了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起点,即授予专利权之后;但是却没有规定其时间终点,因此即使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或者在期限届满之前就被终止,仍然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实践中,多数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基于请求人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而反击提出的。这种情况下,出于民事诉讼案件中应诉策略的需要,通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是在收到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天之答辩期内完成。一般采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面交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方式以便快速拿取《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此为依据向民事法庭申请中止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2、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自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增加无效理由或补充证据的期间,依法不得延长。该期间也是请求人检索证据的最后时间段,在该期间,请求人需提出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并结合理由和证据进行说明 ,否则相关理由和证据将可能被视为未提出 。另外值得注意的事,外文文献的中文翻译件也应在此期限内全部提交。
3、口头审理阶段
应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于指定的日期参加口头审理,进行证据调查和辩论。口头审理阶段是请求人充分陈述、解释自身观点,阐明各项无效理由及证据的的关键环节。
4、作出审查决定
实践中,口审后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当事人会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的,可以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指定管辖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启动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期限届满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审查决定即告生效。
以上过程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一般过程,其中,第1、2环节为执行证据检索与制定无效请求策略的最佳时期,第3环节为充分说明阐释事实和理由的时期,也是无效请求策略得以全面发挥的时期,第4环节则为本场无效宣告程序终结、验证上述无效请求策略的时间节点。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宜以该过程为时间轴,把握各项解决问题的思维和策略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