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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独轮自行车”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最后更新:2020-09-21  浏览:1285次

“电动独轮自行车”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导读】

 

请求人廉芳芳、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纳恩博公司)、安秋锦就专利权人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的ZL201110089122.9号发明专利权分别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电动独轮自行车的基本结构,属于电动平衡车领域的基础性专利。

 

“电动独轮自行车”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具体案情介绍】

 

请求人廉芳芳、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纳恩博公司)、安秋锦就专利权人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的ZL201110089122.9号发明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电动独轮自行车的基本结构,属于电动平衡车领域的基础性专利。

 

电动平衡车作为一种新兴代步工具,近年来相关技术和产业在国内外蓬勃发展,同时专利无效和侵权纠纷也纷至沓来,持有专利的行业先驱Segway(赛格威)公司、Shane Chen(陈星,美籍华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相互在美国发起337调查和专利侵权诉讼,本案专利申请人陈和是Shane Chen(陈星)的利益相关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之一纳恩博公司与Segway(赛格威)公司存在并购关系,本案专利先后经历了八次无效宣告请求,相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国内多个著名电动平衡车生产厂家,引起了业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报道。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作出第365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本国优先权规定中的“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含义给出明确解释,并且阐释了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的技术方案对比标准,对本国优先权的认定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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