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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修改问题一:法理上的探讨

 最后更新:2020-09-22  浏览:1278次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文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会同时提供专利文件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公众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了解他人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从而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以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可见,专利权利要求书不仅仅记载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同时具有权利公示作用。

 

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修改问题

 

对于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修改问题法理上的探讨

 

首先,授权后的修改之所以规定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基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为合理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允许专利权人在授权之后还可以通过修改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有可能导致公众原本不侵犯专利权的生产经营行为变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会使公众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丧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信赖,有碍于安定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建设。

 

其次,授权后的修改之所以规定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是基于专利权的授权程序,为了避免使无效审理实质上沦为再次进行授权实质审查。一般而言,申请人为了获得尽可能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撰写时,会倾向于写入数量尽可能少,含义尽可能上位的技术特征。如果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将原先仅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补充加入到权利要求中,这无异于进行实质审查或者重新实质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因此耗费很多时间。尤其是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说,这一后果更为突出。这不仅严重的降低了专利无效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会降低专利制度的信誉。

 

然而,在这两个原则限制下的修改方式也是有幅度的。《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的合并修改方式对修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第一,要求被合并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均为从属权利要求,且从属于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第二,该被合并的两项权利要求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相互独立;第三,需要同时对被合并的两个从属权利要求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这两个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合并后的新的权利要求包含被合并权利要求全部的技术特征。

 

实践中,如此严格的限制严重的束缚了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使得其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与此同时,也导致确权程序与之后的侵权程序无法有效衔接,造成程序的冗长。因此,随着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完善,社会公众的专利意识逐步增强,创新能力蒸蒸日上,公众对于放宽修改限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回应这种呼声,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此次指南修改对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取消了合并方式,代之以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与明显错误的修正。这里“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此种修订将权利要求修改的粒度从技术方案降低到技术特征,大大提高了权利要求修改的灵活度,很大程度上放宽了授权后修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