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缴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同时缴费。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二、复审委受理立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符合立案要求的,进行立案,并把有关文件送达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不予受理的情况:请求人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或者就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提交后1个月内补充理由或者证据(非必须)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增加的理由和证据复审委会送达专利权人。
四、(专利权人、请求人)答复通知书文件(非必须)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五、复审委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
六、复审委发出口头审理通知,指定日期开庭口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七、复审委做出无效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书面审查和口头审理以后,做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八、是否起诉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被告人为专利局复审委),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