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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无效的追溯力

 最后更新:2020-09-28  浏览:1856次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可以适用的效力,其效力对象是“行为或事件。”与理论上对法的溯及力的定义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陈朝仑法官认为,“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什么是专利无效的追溯力?

 

专利无效的追溯力可参照法的溯及力予以理解,结合《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无效的追溯力系指“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的:(a)专利效力﹔(b)专利许可合同等专利合同;(c)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决书、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可以适用的效力。

 

其中:专利无效对专利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意指专利无效对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形态及法律后果等任一方面均无影响﹔换言之,专利无效的法律事实对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形态并无影响,当然地,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形态在专利无效前后并无变化。专利无效对专利许可合同具有追溯力,意指专利无效对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形态和/或法律后果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存有影响﹔换言之,专利无效的法律事实对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形态和/或法律后果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存有影响可能的,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形态和/或法律后果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在专利无效前后存有变化。

 

专利无效的追溯力

 

一、追溯主体

 

基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无效的追溯力的追溯主体系“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鉴于表述方便,“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追溯力”,下文简称“专利无效的追溯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效力的追溯力”,下文简称“专利无效对专利效力的追溯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许可合同的追溯力”,下文简称“专利无效对专利许可合同的追溯力”。

 

二、追溯对象

 

基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无效的追溯力的追溯对象系:(a)专利效力﹔(b)专利许可合同等专利合同;(c)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决书、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鉴于本文的分析对象系专利许可合同,对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决书、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追溯力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本文所指的追溯力均系专利无效对专利效力及专利许可合同的追溯力,追溯对象分别系专利效力及专利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