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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包含常见和不常见的法定理由!

 最后更新:2021-01-25  浏览:1373次

法45条及细则65条规定了12个专利无效理由的法律条款:

(一)常用理由7条

1、法2条(保护客体)

2、法22条(发明三性)

3、法23条(外观设计新颖性、明显区别、不冲突)

4、法33条(修改超范围)

5、法26条3、4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

6、法27条2款(外观设计清楚)

7、细则20条2款(独权缺必特)

一般法33、26、细则20是必选理由。法22、23三性是决定性理由。

 

(二)不常用理由5条

1、法20条1款(保密审查)

2、法5条(违法、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3、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六种)

4、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

5、细则43条1款(分案申请不得超原申请记载范围)

 

(三)常用理由具体对应法律条文

1、法2条(保护客体)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法22条(发明三性)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法23条(外观设计三性)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4、法26条3、4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

第二十六条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法27条2款(外观设计清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6、法33条 (修改超范围)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7、细则20条2款(独权缺必特)

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四)非常用理由具体对应法律条文

1、法20条1款(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2、法5条(违法、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六种)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5、细则43条1款(分案申请不得超原申请记载范围)

细则43条1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