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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有哪些阶段需要注意?

 最后更新:2021-03-12  浏览:1223次

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是“专利战”中最常见的反击方式,尤其是在被人起诉专利侵权时,或者被索要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的时候。

 

专利无效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准备及提交阶段、意见陈述阶段、口审阶段、以及无效决定阶段。

 

在准备及提交阶段

首先,需要根据期望的商业目的制订无效策略。是无效掉全部权利要求还是部分权利要求;能否通过迫使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或对权利要求作限缩性解释来规避侵权;是仅针对一件专利提出无效还是同时攻击对手的多项专利;或者是否能够迫使对手进行和解。

其次,检索,找到破坏涉案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在中国,虽然其它无效理由,例如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修改超范围等也可以致使专利无效,但实践中,缺少新颖性和创造性是无效决定中最常用的理由。因此我们建议进行充分的在先技术的检索。 

合适的证据是无效成功的基石。要找到的合适的证据,不仅需要高超的检索手段、还需要专业的专利分析能力以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背景。 

第三、当证据准备好以后,就可以开始撰写无效请求书了。如何基于制定的策略组织无效理由,各无效理由之间如何配合,多个证据如何组合,论证过程的弱点在哪里,如何补强等都是撰写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四、提交无效请求。

在提交无效请求时,应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请求人是个人的,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请求人是企业的,需要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请求人是外国…… 当证据是外文时,需要将引用的部分翻译成中文。当以上文件准备齐全后,就可以递交无效请求了。

如果在递交前,留给准备的时间不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提出无效请求后的一个月内补充无效的理由和证据。 

 

意见陈述阶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收到无效请求后,会转给专利权人,并给专利权人一定的时间进行回应。作为回应,专利权人通常会提交意见陈述和反证,并且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 

收到专利权人的回应后,复审与无效审理部会将该回应转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的回应,无效请求人也可以提交反驳意见和反证。

 

口审阶段

通常复审与无效审理部总是会为无效请求安排口头审理,一般会在专利权人的答辩期限之后发出口审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审理部发出的口审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参加口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 

口审程序非常重要,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合议组的主持下,阐述各自的理由,进行辩论。口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对口审笔录进行签字确认,以确保陈述的准确性。 

合议组可以允许各方在口审后于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代理词,但是代理词不能增加新的理由和证据。 

 

无效决定阶段

在口审之后,合议组会进行合议,并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无效决定的结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维持有效)。从递交无效请求到最终得到决定,大概需要6~8个月。 

当然,如果请求人在无效口审后撤回请求,则合议组通常会做结案处理。通常来讲,请求人可以在无效决定作出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无效请求,撤回请求的原因主要有:无效的理由和证据不完美,需要进一步完善,或双方达成了和解等。 

对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采取的是二审制,一审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