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其实是一种比较难以断定的案子,处理起来也是比较的棘手的,不仅仅在时间上面,而且在举证的时候也很费劲。那么,怎样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下面我们就来介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说的外观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4、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无权取得权利,或者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基本组成部分是取自他人的设计、图片、照片、物品或者模型,而未经其同意的。
5、授予专利权所根据的修改过的申请,变更了原外观设计的基本组织部分的。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外观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