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专利无效宣告时,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据,但是常常书面证据不能很好的展示出自己的观点,或者是实物。为了充分保障双方的权力,在审理专利无效案件时,会有口头审理程序。那么,如何确定专利无效宣告需不需要口头审理?下面我们就来介绍。
1、请求人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和相关证据(如对比文件、使用公开证据等等);
2、复审委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后一般成立三人合议组进行审理;
3、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及相关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指定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4、合议组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日子到复审委参加口头审理;
5、合议组主持口头审理,对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类似法院开庭审理);
6、口头审理结束后一段时期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告知双方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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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