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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知识产权法独立成编纳入民法典

 最后更新:2018-09-17  浏览:1989次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时,多名委员建议,知识产权法应独立成编,纳入民法典。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共包括6个分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知识产权之所以未独立成编纳入民法典,主要原因在于设立知识产权编目前条件还不成熟。

  他表示,“我国知识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即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的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

  但分组审议时,陈斯喜、吕薇、熊群力、 鲜铁可等多名委员认为,出于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等多方面考虑,知识产权应独立成编。

  吕薇表示,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重要市场经济基本制度之一,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也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但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还不能满足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一些创新型企业普遍呼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需要,是保护创新型企业的需要”。

  吕薇强调,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符合国际惯例,“世界各国的法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一致认为,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除少数国家以外,大部分国家都将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民法典。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等并列规定为基本财产权,具有先行与示范效应。经过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30年知识产权立法的丰富实践,我国逐步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017年,民法总则第123条又将知识产权列为民事财产权,明确了知识产权在我国财产制度体系中的基本财产权地位。目前,有些国家已经将知识产权、研发支出资本化纳入GDP的统计,在本轮中美贸易摩擦当中,美欧都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我们现在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有利于在国际上争取主动”。

  陈斯喜提出,“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规定了8个方面。民法总则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分编应该是贯彻落实总则的相关内容,是对总则的进一步细化。民法总则是201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现在过了1年多时间,我们又反过来否定民法典应该包括知识产权,应当慎重。草案说明中说知识产权包含着一些行政管理的内容,还有一个理由是对知识产权的共性概括不出来。这两条理由我觉得都不太站得住。我们所有的民事权利保护,都涉及到国家,包括行政机关的保护,包括司法的保护,这都涉及到国家。我们现在的分编条文中,许多内容也都涉及到行政方面的规范,就偏偏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因为涉及到行政管理,就把它排除在民法之外,这个理由说不通”。(记者 王姝)

 

 

本文转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