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服务行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就会或多或少的与客户发生一些摩擦,专利无效代理机构也不例外,作为服务行业中的一种特殊的存在,专利无效代理机构一般会发生的就是违约,下面小编整理了几种常见的违约现象,供大家参考。
一、代理机构恶意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返还责任
有的代理机构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恶意不退还代理费用为目的或者因自身法律基本知识欠缺认为不会被追究责任,因这种业务而引起的索赔风险是代理机构明知的,收人钱财替人办事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严格意义上讲不应该称之为风险。目前这种诉讼案例基本上多发生在客户与承担有限责任的代理公司之间,客户与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有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可能因无限责任的原因而几乎不会发生这种诉讼。
二、代理公司无法履行承诺的服务结果而赔偿客户
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733号案中,代理公司代理客户进行发明专利的答复审查合同中,承诺百分百授权。并且收到首付款后6个月内,拿到合法授权通知书,结果代理公司未能全面履行义务拒不退款而被法院判决退还款项。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法院(2015)潍商终字第847号案中因代理公司无法完成与客户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服务合同》、《专利服务合同》、《专利通服务合同》的约定,也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了任何一份合同的任何义务,被判返还全部款项。
三、代理机构因人员流动无法完成有效的业务交接而赔偿损失
部分代理机构因恶性竞争等原因导致代理机构无法向职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或者提供足够的个人发展空间等原因造成职工流动性大,特别是流程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频繁更换导致业务交接不到位等管理问题给客户造成损失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执业证挂靠合同产生的纠纷
部分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或因办理专利代理注册证的需要或因其他原因,违反行政法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章或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规定,利用或帮助他人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除了仍应全面履行挂靠合同外,还可能产生行政违法或行业违规行为。
五、黑代理根据合同收取的代理费应全部返还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绝大部分法院认为只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则与客户签订的代理合同无效。例如广东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的(2017)粤0604民初15773号案判决代理合同无效,收取的代理费予以返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是严格按照规定,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能取得专利代理资质,基本判决黑代理与客户之间的专利代理合同无效。
客户如果委托黑代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一旦黑代理处理业务产生过失或过错造成损失,则客户因为选择黑代理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会判决客户承担一部分的损失。造成合同无效以及因未足额向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及滞纳金,导致客户的专利权被终止,代理公司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客户应当知道代理公司不具有专利代理资质,仍委托代为缴纳专利年费及滞纳金,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