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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几个基本法律问题

 最后更新:2020-09-09  浏览:1601次

一、当事人及案件结果

 

涉案专利:ZL200910220523.6

涉案的行政行为:第267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原告:沈阳世杰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大连传森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案件结果:驳回诉讼请求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件简介

 

原告因不服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第267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原告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诉讼中诉称:一、被诉决定关于附件4为期刊的认定缺乏充分的证据。附件4为没有关联性的一页外文和一页中文的组合,两页相比,内容、形式与结构明显不同。且附件4并未体现杂志期刊应有的期刊名称、发行范围、发行编号等重要信息。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被诉决定之前,没有将其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通知世杰公司,并进行听证程序,剥夺了世杰公司的陈述权,直接影响了被诉决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三、被告在举证上存在缺陷,没有提交无效决定所依赖的关键证据——附件5。四、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将高压电源通过控制高压电源开关的高压电源控制器直接连接高压电发热体”,这一组合使本发明脱离了附件1的低压电源变压器的束缚,使原来低压固体蓄热锅炉低成本不能大面积供暖的技术问题得以根本解决。

 

该判决书首先明确了审理的原则是“先程序问题后实体问题”,然后认定:一、口审笔录显示,世杰公司承认了附件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根据当事人处置原则,且在世杰公司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否定附件4的真实性。二、无相关的行政法规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在作出被诉决定前将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通知世杰公司。三、本案中被告应当全面提供其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即便是世杰公司在行政诉讼之前已经获得的,也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但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但书之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鉴于本案被诉决定涉及传森公司的合法权益,传森公司补充的证据1实为附件4的翻译公证文件,故附件4可以作为对被诉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证据。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需创造性劳动。

 

三、法律问题

 

每一件诉讼案件都受到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种法律的约束,因此法官断案时就存在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审理的必要性。实体法是指以规定与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及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然而,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孰轻孰重一直是法律纠结的重点问题之一。具体到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应该是司法审查的重点,因此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例如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的把握等都是次要的。然而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程序合法才是实体合法的前提和保障。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即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诉讼,该诉讼中总会存在第三人,该第三人是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无论第三人是哪一方,该诉讼的审理结果都会直接影响无效决定的效力,进而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除了由被告承担之外,第三人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积极参与进行举证。

 

本案还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于行政程序中多方已经认可的证据,若在司法程序中认为证据的三性存在问题的,那么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观点

 

1.本案的判决书明确指出按照先程序问题后实体问题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评述,当然地明确了法院对于审理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基本观点,程序大于实体。因此,恒都律师认为,在司法程序中通过对行政程序的程序瑕疵的挑战获得胜利,也是一种可行的途径。

 

2.本案中,恒都代表第三人参与了诉讼,第三人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材料是本案的关键之一,本案由于第三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由被告完成,从而取得了行政诉讼的胜利。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不同,普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仅在于行政机关,然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一定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但书的规定“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也即第三人可以参与举证。

 

因此,律师代理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时,一定不能在举证环节掉以轻心,把举证责任全部依赖于行政机关,相反,由于该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应该从第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举证,在当事人的利益与被告的观点一致时,可以从被告的角度出发,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实现。

 

3.本案还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对于行政程序中多方已经认可的证据,在司法程序中认为证据的三性存在问题的,该证据的三性存在问题的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一般而言,确保证据的三性不存在问题的责任方在于举证方。然而对于行政程序中多方已经认可的证据,在司法程序中认为该证据的三性存在问题时,应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认为该证据的三性存在问题的一方对该证据的三性存在问题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原告由于在行政程序中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自认行为,在行政诉讼阶段再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时,举证责任就已经转化到原告一方,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证明在行政程序中认可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存在问题,那么原告就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在专利无效口审阶段,严格把握好口审意见陈述及口审笔录,不为将来的“禁止反悔”埋下祸根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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