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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无效”,诉讼程序可否继续进行?

 最后更新:2021-01-28  浏览:1149次

专利诉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区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两审终审,在涉及专利权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一般是以其拥有的国家授予的专利权为其权利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此时,被诉侵权人会进行相应的抗辩,比如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等,当然,被诉侵权人最常见的应诉方式还包括对所涉及的专利权提起无效程序,即针对涉案专利的效力进行抗辩,从而启动基于效力抗辩的行政程序。按照现有的专利诉讼制度,侵权诉讼程序和无效行政程序都有可能通过二审从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而行政诉讼程序所引起的专利权利的不确定性,对于侵权诉讼程序具有较大的影响。

如果在侵权诉讼的过程中,涉案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了,那么,侵权诉讼程序还将如何进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该司法解释对于专利权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后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侵权诉讼程序,以及权利人如何进行后续救济提供了依据,并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司法资源。但是,从该条解释可以看出,对于人民法院的处理来说,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作出独立裁判,可以驳回诉讼请求,也可以继续审理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