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首先考虑是否为现有技术,而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那么,其中使用公开证据导致专利无效如何认定呢?下面我们就来介绍。
所谓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
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对于使用公开的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使用公开证据链。
在实际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例中,对使用公开类证据进行认定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结合常识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进行认真、合理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
其次,在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之后,对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认定时,应当结合证据的不同形式,例如视频、照片、公证书、网页资料等,对证据中实际的公开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评判,在此基础上对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做出正确的认定,力求在证据的认定和使用过程中逻辑清楚严密,事实认定准确清楚,为做出正确的审查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