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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最后更新:2021-05-27  浏览:1796次

所谓专利无效指的就是在授予专利权后,任何人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那么,专利无效的理由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介绍。

 

专利无效素材图

 

专利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1、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2、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申请专利无效的步骤:

 

1、专利权的无效的申请

 

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对无效请求的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3、对无效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维持或部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