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些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检索中发现已经有与自己的发明类似的专利存在,但是自己的发明要早于对方申请专利的时间,这时候专利申请人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来无效对方的专利。那么,如何证明专利无效呢?下面我们就来介绍。
1、所提交的专利无效证据应能支持所主张的专利无效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虽然要求请求人应在提出专利无效请求一个月内增加专利无效理由,但对于无效理由增加或变更的限制没有对证据提交时间限制的那么严格。
2、所提交的专利无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请求人提交了一产品的实物,用于证明该产品早已在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之就已在市场上销售以此来支持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请求,用来破会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显然,该证据是孤证,请求人还必须做到:
(1)要有销售发票、买卖合同或证人证言等其他形式的证据证明该实物产品的销售时间;
(2)而且要证明销售发票、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买卖标的就是所提交的实物产品,比如发票或合同中载明的型号、规格与实物产品是一致的。
专利无效属于行政诉讼,其证据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1、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2、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4、时间性(自定义):是指证据的公开时间需要早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是指优先权日),以保证该证据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其他证据的公开日是指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比如百度文库、网页内容的发布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