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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解读

 最后更新:2021-11-09  浏览:1846次
  • 前沿聚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药物研发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工作。截至2021年10月27日,已收到23件专利权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起的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这是自专利法修改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第一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委员会对上述请求进行了初步审查,对其中符合受理条件的12件请求发出受理通知书,予以正式立案。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依规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

 

 

  • 政策回顾

制定背景

201710月,中共中央、国《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品医器械新的意》,要求探索建立接制度。201911月,中共中央、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的意》,再次提出探索建立接制度。2020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关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利法》(以下称《利法》)的决定。20216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74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7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专利法的修订和上述办法的印发,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依据。

主要内容

       《裁决法》共24条,行政裁决的求主体、可裁决的利范、与司法途径的协调、行政裁决与无效程序的关系、行政裁决的行与公开、行政裁决的司法救以及其他案程序等内容行了

(一)可以求行政裁决的主体

求行政裁决的主体即求人可以是相关利的利权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品上市可申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相关利的被可人或者登品上市可持有人。

(二)求行政裁决的

根据《法(行)》有关定,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国家审评机构公开品上市可申之日起45日内提出确上市可的品相关技方案落入相关利权保的行政裁决求。自国家审评机构公开品上市可申之日起45日内,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就该药纠纷向人民法院起或者提起行政裁决求的,品上市可申人可提出确上市可的品相关技方案不落入相关利权保的行政裁决求。

(三)可行政裁决的利范

可裁决的须满足以下条件,即相关利信息已在中国上市利信息登平台上行登公开,且利类型符合《法(行)》的相关定。可以在中国上市利信息登平台中登的具体利包括:化学品(不含原料)的物活性成分化合物利、含活性成分的合物利、医用途利;中的中药组合物利、中提取物利、医用途利;生物制品的活性成分的序列利、医用途利。相关利不包括中体、代谢产物、晶型、制方法、检测方法等的利。

(四)行政裁决途径与司法途径的协调

根据《裁决法》第四条的定,行政裁决立案程序要求审评审程中的相关纠纷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如果同一纠纷已被人民法院立案,于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裁决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以保相关纠纷由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行,避免纠纷解决的程序浪和冲突。

(五)行政裁决与无效程序的关系

根据《裁决法》第十四条定,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理中,涉案利所涉及的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作出行政裁决;涉案利所涉及的权利要求被全部宣告无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回行政裁决求。另外,当事人在案件程中就涉案利提出无效宣告求的,《裁决法》第十六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理。

(六)行政裁决的行与公开

《裁决法》定行政裁决作出后,当送达当事人并抄送国督管理部门,同按照有关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除涉及商秘密的信息。,根据《法(行)》的相关定,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当自收到行政裁决10个工作日内送国家审评机构。

(七)行政裁决的司法救

《裁决法》第十九条定,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纠纷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行政诉讼可自行政裁决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 要点解读

行政与司法衔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布《裁决法》的同一天,也就是2021年7月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11791.html)。

《规定》强调了法律救济的具体要求,对管辖法院、具体案由、起诉材料、诉权行使方式、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抗辩事由、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行为保全等作出了法院可以适用的明文规定。特别是规定了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生效判决,特别是关于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对于在后的针对同一专利权和申请注册的药品的专利侵权诉讼或确认不侵权诉讼具有既判力。

裁决办法》和《规定》从行政办法和司法解释上给新修正的《专利法》中第七十六条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和相应诉讼,提供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方案,同时二者之间也相互构成了配套的法律解决程序,对于医药研发和药企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专利链接制度落地

    中国医药工业以仿制药为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药品专利问题,国内仿制药企业经常陷入与外资药企的专利纠纷,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归根究底,就是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

然而,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发布的《实施办法(试行)》、《裁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同日发布的《规定》,我国的药品链接制度终于在今年于行政和司法两方面形成了闭环。该医药专利链接制度从行政裁决和司法审查的角度,诠释了原研药企、仿制药企、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这五个当事方的互动和衔接。此举意义重大,从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开始,历经五年,中国自己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终于落地。而第一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的受理,也标志着专利链接制度的试水成功。

    

四、行业影响

    《裁决办法》的正式实施和药品链接制度的日趋完善,势必会对我国医药企业和药品研发产生重大的影响。如何在行业法规日趋健全的环境下,合法合规地保障企业利益,完善药品专利布局,促进药品研发,提高市场竞争力,是摆在每个药企面前的难题。

完善药品专利登记策略

    利上市可持有人当重视药利信息的登,在进行登记时综合考虑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保护特点、保护期限等因素,同时不得登记保护范围与已获批上市药品无关或者不属于应当登记的专利类型的专利,结合企业药品分布特点,制订适合自己的专利登记策略。

构建纠纷早期解决应对机制

    《裁决办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仿制药申请人通知之日起45日内提交纠纷解决的申请,这就要求专利权人必须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专利纠纷解决的准备工作。因此药企应当对登记在册的药品专利构建早期纠纷解决应对机制。比如提前做好专利团队储备,对登记的药品备好纠纷应对策略,以便能够在收到仿制药申请人的声明通知材料后快速做出反应。

慎重出具第四类声明

       对仿制药申请人来说,出具第四类声明应当慎重,既要保证声明内容的真实,不踩法律红线,同时又要做好防诉讼预案。因此,建议仿制药申请人在出具声明之前,邀请专业人员对相关药品专利进行全面严格分析,包括专利稳定性分析、专利保护范围分析、专利规避设计分析等。只有内部研发团队和外部专利团队充分配合,才能对仿制药的申请提供有力支撑。

提高药品研发能力

对仿制药申请人来说,提高药品研发能力,增强药品独创性才是立身之本。《裁决,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给予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在“独占期”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这无疑将大大提高药企进行仿制药申请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对仿制药的创新性和仿制药所对应的药品专利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不论是对于专利权人还是仿制药申请人而言,想要在市场竞争中存活,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