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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这些案件都要进行类案检索!

 最后更新:2021-12-22  浏览:1608次

  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对《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说明。具体可见:https://www.hengboip.com/news/laws/The-Interpretation-and-Application-of-the-Implement-Measures-of-the-Supreme-People-s-Court-for-Uniform-Application-of-the-Law.html

 

  在审理案件中,除《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四类案件”也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回应当事人的期待。这“四类案件”包括: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除此之外,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也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确保最高法的生效裁判之间不出现法律适用分歧。对于上述案件,《实施办法》还统一规范了类案检索报告样式,确保全面反映承办法官就争议焦点进行类案检索的过程、检索到的不同裁判观点、拟采纳的观点和理由。